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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酸标注不符合规定可以处罚吗

发布时间: 2022-05-08 08:54:47

1. 未标注食品添加剂可否处罚

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 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2.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3.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4. 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如果用酒石酸钠作内标法定量苹果酸和柠檬酸对酒石酸有什么要求

摘要

3. 食品安全法处罚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内容,将涉及处罚的条例列举如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苹果酸标注不符合规定可以处罚吗扩展阅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部分用语含义如下: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对于备受关注的保健品问题,食品安全法亦有所涉及。以下为两则案例。

处罚案例一:江苏张家港市查处金港镇领康食品商行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对张家港市金港镇领康食品商行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处发现有大量老年人聚集,还在当事人进行宣传的电脑中发现用以推销的台词、剧本、方案。

经调查,当事人通过举办健康讲座等形式宣传其销售的固源芳胶囊、五蛇苗草酒、介入因子胶囊、心血活力肽压片糖果等产品,上述产品均不属于药品,当事人却通过播放事先录制好的视频(假称是直播)及口头宣讲等方式虚构上述产品具有医疗效果,诱使消费者认为使用上述产品可以治病。

当事人以上述商品以远高于进货价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可查明的固源芳胶囊获利5000元,五蛇苗草酒3万元,介入因子1万元,心血活力肽15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对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7万元罚款。对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处罚案例二:厦门市查处保健食品店虚假广告宣传案

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该经营场所的销售人员正在会议室向20多位老年人进行产品宣传,宣传的产品为美益源有机全脂羊乳粉。办公室设有“全国长寿工程厦门工作站”的店堂广告。

执法人对现场的手提电脑进行检查发现,手提电脑中存储的羊奶专家点评和美益源视频课件包含有以医生名义宣传羊奶粉对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功效等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内容。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美益源有机全脂羊乳粉属于普通食品,通过组织消费者参加讲座,介绍产品的方式进行销售,播放的视频课件中使用医生的名义和形象宣传羊奶粉对肠炎、胃炎、胃溃疡、癌症、肿瘤、心脏病等疾病具有治疗作用。

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羊奶粉有上述治疗作用的材料。在经营场所悬挂“全国长寿工程厦门工作站”和“全国长寿工程厦门补硒工作站”的招牌,没有取得授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授权书,在经营场所悬挂“全国长寿工程厦门工作站”和“全国长寿工程厦门补硒工作站”的招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广告含有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内容,存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通过播放视频向老年人宣传羊乳粉对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的功效,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和《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食品广告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生的名义和形象,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已构成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生的名义和形象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等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4. 食品储存条件不够可以处罚吗

法律分析:食品储存条件不够可以处罚,对于贮存条件,不同的食品标注的不一,例如有:常温下保存、避免日光直接照射、低温冷藏保存、保存于阴凉干燥处等等。对于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未标明贮存条件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5. 国企电厂的管理层有哪些部门

1.鹏盾电商(NQ:830990)
公司的业务有两块。一是以油品为主的大宗商品贸易服务,有委托采购服务:客户委托采购,按照即时油品价格、数量和方式,客户缴纳货款的20%作为保证金进行锁油锁货,剩余80%货款由平台提供,客户需在提货时付清剩余80%油款及相应服务成本。
这是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但是商业模式很差,需要公司垫付很多资金,应收账款高,现金流很差,财务风险大。
另外,公司其实大部分收入来自于油品之外,主要是化工和金属材料:混合芳经、二甲苯、工业乙烷、聚乙烯、电解铜、乙二醇等。
所以,这个公司完全是挂羊头卖狗肉,打着油品互联网的名头,实际上做着化工产品贸易,毫无门槛和竞争力,毛利率和净利率极低。
公司技术人员仅有2个,其他都是贸易相关人员。2个技术开发人员,仅能维护网站,谈何电商平台的开发?
二是以油气信息为主的大宗商品信息咨讯服务,东方油气网(www.oilgas.cn),提供原油、天然气远东(上海)指数,原油主要分为:中国原油指数(人民币计价)、轻质原油指数(人民币计价)、中质原油指数(人民币计价)、重质原油指数(人民币计价)、中国原油指数(美元计价)、轻质原油指数(美元计价)、中质原油指数(美元计价)、重质原油指数(美元计价)、中国进口原油价格指数,天然气主要分为:民用管气省级门站价指数、工业管气省级门站价指数、远东管气,门站指数、井口直供气指数、lng到岸价指数、lng液厂价指数。
原油和天然气是全球主要的大宗商品,已经有非常多权威的价格指数网站。公司网站毫无知名度,看不出有任何竞争力。
公司业绩在大幅增长的同时,员工人数却不断减少,值得警惕。
公司管理层面有严重问题:
(1)公司在2015年及2016年年度报告中,通过虚增信息服务收入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导致公司2015年及2016年年度报告未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直至2018年3月21日,公司才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进行相关会计科目追溯调整公告》
(2)公司自2014年8月13日挂牌以来,实际控制人傅灜、傅炳荣存在直接及通过他人账户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其中,2014年8月14日至12月31日,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964.04万元;2015年、2016年及2017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分别为3500.29万元、2632.67万元及6658.22万元。公司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披露。
(3)2018年1月,公司将全资子公司宜兴市苏宜石油销售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傅灜,并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直至2018年3月29日,公司才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2018年3月29日、4月11日才先后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补充审议该项关联交易。

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针对上述3项违规事实,公司及傅瀛分别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万特电气(NQ430391)
公司的业务是电力模拟仿真培训系列产品、电力安全体感系列产品,主要客户是各省、市电网公司及电力院校,如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培训中心、甘肃同兴智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技能培训中心等。
电力模拟仿真培训行业的市场空间不大,增速不高,所以万特电气的成长性一般。
公司在这个细分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有较高的毛利率和净利率;公司下游是大国企,应收账款偏高,不过回款较好,现金流良好,没有任何有息负债,一直有稳定的现金分红。所以这是一个典型的小而美公司。
公司财务已经符合北交所IPO标准,但是公司实控人发生了变更,两年内无法申报IPO。
3.科瑞达(NQ:832189)
公司的业务是水质在线监测,涵盖了净水、污水及实验室水质分析等方向的水质在线监测行业,产品主要应用于电力、石化、冶金、医药、环保、水安全、实验室等各领域。
客户有韩国GLOBALHI-TECHCO.,LTD、上海和泰仪器有限公司、成都鑫大禹过滤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盛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环亚(广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普瑞特水处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济南科林普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同创富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
公司可以自主生产电导/电阻率控制器、反渗透控制器、流量变送控制器、余氯智能组态变送控制器等核心零部件,因而公司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壁垒,毛利率(61.08%)和净利率(39.50%)很高,ROE很高(33.32%),且呈现不断上升趋势。
公司应收账款低,无有息负债,现金流良好,有稳定的现金分红,财务健康,盈利能力不错。
4.新纶新材(SZ:002341)
公司业务有四个板块:新材料(电子功能材料&光电显示材料:功能胶带、镜面彩色防爆膜、车载防爆膜;动力电池铝塑膜,)、净化工程、精密模具、个人防护用品(口罩),各不相关,业务杂乱,不专注聚焦。

公司2010年上市,营收5.23亿,扣非净利润4573.35万;10年后,公司营收22.47亿,扣非净利润-10.77亿;10年间业务经营的非常差。公司短期负债22.55亿,长期负债3.39亿,一年利息支出1.84亿,财务风险很高。
公司财务不规范,管理层有严重问题: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金耀辉科技、天津新纶于2017年5月-2018年6月用其定期存款为宏辉电子、贝斯曼、亿芯智控的银行贷款合计提供6.32亿元担保,该事项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6月25日公司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已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0】21号)。凡自2017年4月25日(含)至2019年6月26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9年6月26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2022年1月12日,深圳证监局向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纶新材,002341.SZ)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经查,新纶新材存在2020年业绩预告编制不审慎、三会运作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到位、寄售业务模式下相关收入和成本跨期、应收票据会计核算不规范、未审慎计提应收账款减值损失和内控控制不到位多处不规范问题。上述行为违法了证监局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向侯毅、马素清、陈得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5.正升环境(NQ:872910)
公司的业务是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通过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咨询、方案设计、工程承包与配套产品生产、研发及销售,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噪声污染防治服务并获得收入。
下游主要为电力、轨道交通、石油石化三大行业,,主要客户为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市政建设单位等,如国家电网、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华电重工等。
公司的噪声污染防治业务是为客户主体工程做配套工程的项目,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因而公司应收账款很高,有息负债高,现金流一直为负,从来没有现金分红,商业模式差。

国内大多数噪声治理企业受资金和技术的制约,创新能力较弱,并且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现象严重,因此,噪声治理行业市场集中度很低,行业竞争激烈。
公司竞争对手有:江西恒大高新技术、常荣声学(NQ:832341)、四川三元环境治理、绿创声学(NQ:834718)、河南天成环保科技、北京天润康隆科技、亚迪纳(NQ:833301)、绿宇新材(NQ:872678)、广东新创华科环保等。
2021年10月,公司收购定边县冠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投资建设“年无害化处理污油泥10万吨建设项目”,进入危废处理行业。如果项目进展顺利,有望促进公司业绩增长。
6.泰德网聚(NQ870507)
公司的业务是融合媒体应用解决方案,由泰德音视频实时收录剪辑系统、泰德音视频直播管理系统、泰德全媒体资源管理系统、泰德内容应用管理发布系统、泰德云资源采集系统、泰德用户数据统计分析系统、泰德用户互动中心、泰德移动终端管理与应用8大子产品构成。
客户是广电行业、互联网媒体公司、文博、教育领域及其他数字媒体应用领域,如贵阳广播电视台、宿州市广播电视台、广西内联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广播电视台、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捷成世纪科技、北京中科大洋科技、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贵州省博物馆、北京天马网视科技有限公司等。
供应商包括服务器设备、视频编码器、音频编码器、图文网站的内容数据抓取设备、技术服务外包等企业。
公司竞争对手有捷成股份、中科大洋、 Autonomy 、 IBM 、 EMC 、 Microsoft 、拓尔思、中科汇联、南京大汉、泰得文通、开普互联、西安时光、通元、合正、颖源、万户、易思腾等。
公司近两年毛利率和净利率不断提升,业绩增长很快。但是,公司存在诸多疑点:
财务报表不规范,信息披露很差,资产负债表等报表里面只有寥寥几个项目,不完整。
公司成立了西安分公司、贵阳办事处、福州办事处、哈尔滨办事处、合肥子公司等多个子公司和办事处,业绩大幅增长,研发费用大幅增长,但是公司员工数量仅有少量增加;而且2020年公司核心部门的技术人员一共56人,但是当期减少43人,同时新增46人,等于是大换血。
客户方面,第一大客户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是项目总包、通信产品研发生产、快速检测技术,看不出和泰德网聚业务有什么关联。
供应商方面,西安云联智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实缴资本0,参保员工人数1个,当年就成为公司第一大供应商。第二大供应商贵阳北鱼智云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是小鱼快编,是一套完全自研的移动端音视频处理平台,集合完善的音视频编辑处理功能,内嵌丰富的AE视频模板及编辑处理功能,满足各种人群多场景需求。这说明公司有一部核心业务实际上是对外采购,而不是自主研发。
经营现金流为什么和净利润之间的差额那么大?“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这个科目中的往来款、服务费具体是什么,为什么随着业绩增长而暴涨?
2018年业绩差的时候有一次现金分红,2020年业绩大幅增长后,反而没有现金分红了。
公司毛利率72.39%,净利率28.14%,属于非常高的水平;A股同行捷成股份(SZ:300182)销售毛利率22.71%,和公司同样业务的音视频整体解决方案毛利率12.79%。为什么会差异这么大?
7.智诺科技(NQ837181)
公司的核心产品是摄像头,以及相关附件(智能门锁、存储、门禁、编解码、显示与拼控、ATM智能防护舱等)和视频监控系统。
摄像头领域有海康威视、大华股份等诸多强劲竞争对手,公司规模小,研发薄弱,没有什么竞争力,所以业绩不断下滑,毛利率和净利率很低:安防产品毛利率22%,安防配套产品毛利率0.53%。视频监控系统项目实施周期长,本质就是系统集成,所以公司应收账款很高,现金流较差。
公司第三大客户是汇致有限公司,一家台湾公司;第四大客户是广纳达有限公司,一家香港公司。前两大供应商都是香港公司:优特技术(香港)有限公司、伟仕电脑(香港)有限公司。而公司业务完全以内地为主,看不出来为什么需要和这么多香港台湾公司有业务往来。
8.雪郎生物(NQ830821)

公司目前主要业务是L-苹果酸、富马酸、L-天门冬氨酸、及其原料延伸产品。
苹果酸,又名2-羟基丁二酸,大自然中,以三种形式存在,即D-苹果酸、L-苹果酸和其混合物DL-苹果酸。白色结晶体或结晶状粉末,有较强的吸湿性,易溶于水、乙醇。有特殊愉快的酸味。
苹果酸主要用于食品和医药行业,广泛应用于酒类、饮料、果酱、口香糖等多种食品中。其原材料主要是基础化工原料,包括顺酐、吸附剂、液碱、盐酸、活性炭等,下游主要是食品、饮料等生产企业,如娃哈哈、天海食品、统一企业等。
苹果酸是酸度调节剂,目前规定允许使用的酸度调节剂有柠檬酸、柠檬酸钾、乳酸、酒石酸等17种,其中柠檬酸为广泛应用的一种酸味剂。目前世界苹果酸产能约为10万吨左右,公司产能为1万吨。
主要竞争对手有加拿大的Bartek公司、意大利的Polynt公司、印度的Thirumalai化学、南非的Isegen、常茂生物。
由于苹果酸为大宗商品,产品高度同质化,门槛不高,所以公司毛利率和净利率偏低,加上固定资产高导致资产周转率低,公司ROE很低。
公司于2020年5月正式开工建设年产2万吨聚丁二酸丁二醇酯(PBS)可降解塑料项目,预计于2021年底正式投产。目前还在定增2亿,建设年产12万吨PBS类生物降解材料项目,预计2023年6月可投产。
根据链塑网对2020-2025年可降解塑料市场需求预测,可降解塑料的总消费量在2020年将达到64万吨,并于2025年达到238万吨,与之相对应的可降解塑料的总产值将分别达到128亿元和477亿元。可降解塑料的未来市场前景看好。
目前的可降解塑料主要包括PLA、PBAT、PHA、PBS、淀粉基可降解塑料等。其中使用量最大的为淀粉基塑料、PLA和PBAT,三者共占全球可降解塑料产量的83%。
其中,淀粉基塑料是改性淀粉与PLA、PBAT等可降解塑料的共混物。PLA(占比24%)、PBAT(占比17%)由于其出色的性能为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两个可降解塑料品种。PBS目前占比11%,预计未来几年的市场空间在50亿左右。
当前我国可降解塑料产能约60万吨,其中包含8万吨PLA、8万吨PBAT、3万吨PHA、10.1万吨PBSA、5.5万吨PBS和约24万吨淀粉基塑料。PBS在全球的产能目前是15万吨,价格是2-2.5元/万吨。
可降解塑料领域市场竞争对手众多,有金丹科技、彤程新材、金发科技、宇新股份、道恩股份、湖北宜化、三房巷、阳煤化工、恒力石化、万华化学、瑞丰高材、莫高股份、东华科技、中粮科技、亿帆医药、华峰集团等。预计未来市场竞争会很激烈,产品价格会不断下降,毛利率不断降低。
如果公司PBS全部投产并销售出去,预计可带来收入28亿左右,假设净利率是4%,那么带来1.1亿的净利润/年。
9.柏星龙(NQ:833075)
公司主要为酒类、茶叶、食品及化妆品等领域快消品客户提供创意包装设计及包装制品生产服务。
包装行业门槛不高,市场竞争激烈,公司营销费用很高,可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能够获取大客户。
公司的客户有路易威登( LV )、古驰( GUCCI )、宝格丽(BVLGARI)、巴黎欧莱雅(L'OREALPARIS)、迪士尼(DISNEY)、帝亚吉欧(Diageo)、LadyM、伊丽莎白雅顿(ElizabethArden)、贵州茅台、五粮液、洋河、泸州老窖、郎酒、古井贡、牛栏山、青青稞酒、今世缘、迎驾等,客户质量较高,下游需求比较稳定,因此公司业绩比较稳定,但是成长性一般。
公司应收账款不是很高,现金流良好,每年有稳定现金分红,盈利能力不错。
在行业和财务方面都符合北交所IPO标准。
●星球本周精选问答
提问:分拆新规同样适用于北交所,像原子高科、海颐软件这类情况的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是否基本宣告无投资价值吧!那当初让他们上新三板挂牌目的是什么?以后安大出个新三板挂牌的上市子公司明细,让粉丝们避避雷。
暂时没法分拆上市的公司,以后有可能分拆上市。即使以后也无法分拆上市,只要公司业绩和竞争力一直在增强,仍然具有投资价值。
提问:关于转板制度有观点认为:北交所作用应该就是解决小微企业首次融资的过渡板,等发展起来后,大企业应该转板去沪深交易所,您怎么看呢?
首先,这个观点不一定对。企业选择哪个交易所,主要看是否能够帮助自己发展。如果北交所制度完善,融资能力强,在北交所成长起来的大企业也不一定会去沪深交易所。所以关键应该看北交所未来的制度建设情况和市场融资能力。
其次,这个观点不管是对是错,北交所能不能留住大企业,对于新三板投资者来说没有任何影响。对于投资来说,核心是找到好价格的好企业。这样的企业存在于北交所,就在北交所投资,存在于创业板,就去创业板投资。没有任何规定,投资者只能投资北交所和新三板,哪里有好的投资机会就去投哪里。所以投资者心仪的大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就在北交所买,转板去了科创板,就去科创板买,没有任何影响。
好企业会照顾好自己,根据企业自己情况选择合适的交易所。投资者只需要选出好企业即可,企业具体在哪上市让企业自己去操心。
提问:周末刚出分拆规则,中兵通信公司是21年9月30日申请上精选层挂牌并受理,股东大会审议已通过,能适合平稳过渡新老划断上市,请问中兵通信能否在北交所通过上市呢?谢谢!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12日施行的《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9〕27号)、2004年7月21日施行的《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4〕67号)同时废止。
在新老划断问题上,《分拆规则》实施前,上市公司分拆方案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按照原规则执行,其他情况则按照新规则执行。
所以,中兵通信还是可以按照原先的规则来,不受新的分拆上市条例影响,但是能否通过上市审核具有不确定性,还是要看公司业务是否合规。
提问:思源股份为何北交所上市失败?
思源股份(NQ:870040)的业务是系统集成,专注视频信息系统专网建设和运营服务,包括系统方案咨询与设计、软件定制化开发、设备供应、系统集成、系统运营和维护等,为客户提供整体的视频信息系统解决方案为主营业务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主要客户为电信运营商、政府机构和大型企事业等,通过投标或项目延续方式获得项目。公司技术含量低,竞争力弱,商业模式差,应收账款高,有息负债高,现金流一直为负。公司业务本质上就是一个视频监控的施工方,没有什么创新性。在北交所日益规范和严要求的情况下,这类企业很难通过IPO审核。
提问:按照北交所鼓励科技创新企业的概念,像琼中农信,阖天下,花卉等这类型企业,是否有望进入北交所?
琼中农信是金融行业,肯定进不了;阖天下(NQ:871942)是黄金珠宝零售,看不出有什么创新性,现金流年年为负,盈利质量很差,希望渺茫。
提问:商客通(836521)2022年预计增长多少?
我不知道。你可以给董秘打电话问问。
提问:之前pd1这种刚研发出来不久就被纳入了集采,连个暴利回本阶段都没有。那对于那些没有其它业务给自己输血的纯创新型药企而言,投入巨额资金进行研发最后能靠什么来实现自身的持续成长呢?对于创新药企投资者又要如何去判断研发的药物会不会被很快纳入集采?
pd1不是集采,是医保谈判。集采针对的是仿制药,医保谈判针对的是创新药。对于现在还没有任何收入的创新药企业而言,持续融资能力是关键,如果在药品上市销售前无法融到足够资金,可能就挂掉了。
创新药企业想要持续成长,必须开发出具有巨大临床价值的国内首创乃至全球首创的药品。在医保控费的大背景下,应采尽采,凡是具有较大市场的药品,同时有两三家以上的供应商,都会纳入集采或医保谈判。
提问:福航环保近期走势不好,麻烦您帮分析一下原因。谢谢!
可能是股东的减持所致。
提问:现在北交所备案准备上市IPO的新股有多少只?是不是已经形成网上所说的堰塞湖已经形成?对于我们往上基础层挖掘有潜力个股是否有影响?(是否上北交所的时间会更长?)
目前有两百个左右,在北交所官网可以查看。目前北交所IPO工作正常推进,没有看到所谓的堰塞湖。如果IPO申报数量多了,北交所应该会增加人手来进行审核和问询等工作。我觉得对于投资新三板没有什么影响。
提问:我持有惠丰钻石和花溪科技,它们准备上报北交的发行价远低于现价,为何创新层股价依然保存不大跌?
这说明有些投资人看好企业,认为公开发行后的股价涨幅可能会超过现价。
提问:为什么有的公司不符合上市财务指标,还会发被辅导公告,在公告里还明着说不符合条件,为什么还要进行辅导?
现在是按2020年年报业绩来看不符合,4月份年报出来后可能就符合了。早点发辅导公告,然后进行IPO辅导工作,可以加快IPO进程。
特别说明:文章中的数据和资料来自于公司财报、券商研报、行业报告、企业官网、公众号、网络等公开资料,本人力求报告文章的内容及观点客观公正,但不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文章中的信息或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人须对任何自主决定的投资行为负责,本人不对因使用本文内容所引发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负任何责任。
一个人前行,不如一群人前行。做北交所、新三板价值投资者最好的交流平台:北交所价值投资交流圈,欢迎加入,一起进步。入群方法:关注公众号“安福双”或直接扫描下方二维码

6. 标签存在瑕疵如何改进以及依据

2017年09月28日 发布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千道味鲜烤鱿鱼丝等产品中苹果酸标注问题的请示》(京食药监科〔2017〕2号)收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一、苹果酸包括L-苹果酸、D-苹果酸和DL-苹果酸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L-苹果酸和DL-苹果酸可作为酸度调节剂用于各类食品(表A.3所列食品除外)。食品生产者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L-苹果酸和DL-苹果酸,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予以明确标注。
二、食品生产者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L-苹果酸和DL-苹果酸,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为苹果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规定,属于“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即“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7. 食品违法可以分成几类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违法分类及处罚】

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同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人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2、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11人至3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至四万元的罚款;

3、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31人至10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4、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1人以上或者人员死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的规定确定食物中毒事故。

二、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的,可免予并处吊销卫生许可证: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所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危害后果的;

2、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取缔可以收缴、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或者查封其非法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予以公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查处:

1、擅自超越或者变更卫生许可证上核定的内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2、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

3、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擅自进行改建、扩建的;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缴卫生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卫生行政部门收缴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六、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除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销毁尚未出售和公告收回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外,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七、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除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销毁尚未出售的和公告收回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外,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吊销卫生许可证。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八、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食品添加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处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品种、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

2、以掩盖食品腐败或以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3、经营或使用未经批准的,受污染或者变质的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的;

4、其它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

九、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获得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即擅自生产经营本条所列产品的;

2、采用的原材料、助剂违反国家规定的允许使用的品种、范围和使用量的;

3、本条所列产品中的有害物质,造成食品污染的;

4、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

十、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1、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而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下简称"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2、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口、经营的;

3、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使用已被卫生部撤销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按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查处。

十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定型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1、不按规定标明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

2、虚假标注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

3、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不标注中文标识。包装标识不清楚、不易辨识的,按前款第一项查处。

十二、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2、不按规定调离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的。

8.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怎么判

判刑标准是依据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来定的。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8)苹果酸标注不符合规定可以处罚吗扩展阅读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同时,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而仍故意予以生产、销售,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行为人对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3、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并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